一、適用范圍:
增值稅發票包括使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、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、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。
二、依據:
1.國務院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的決定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)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)
3.《關于明確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粵國稅發〔2006〕121號)
三、發票驗舊所需資料:
1.《發票領購簿》;
2.《發票存根聯封面》(蓋公章);
3.增值稅發票明細表(用A4紙于開票系統打印,蓋發票專用章);
4.審計公司提醒如有作廢增值稅發票,應攜帶對應發票的所有聯次,在驗舊前納稅人須先在企業稅控機上做"作廢"處理,并在發票票面打印上"作廢"字樣或蓋上"作廢"字樣的印章;
5.如有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,應提供紅字發票及對應的紅字發票通知單。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和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,一并攜帶原對應的全部聯次藍字發票(或有效書面證明);
四、辦結時限:
提供資料完整的當場辦結。